人,却是残疾人柳树。报案女二十四五年纪,外来人员,是附近一家发廊里的洗头妹,为暗娼,有前科。案发平房为该女租住宿舍,也是容留嫖客嫖娼的营业场所。警察发现现场情况与女子所报有出入:该平房仅十余平米,空间不大,门边有一张木沙发,柳树坐在那张沙发上,女子则躺在屋子另一侧木床上,身上盖有棉被。警察冲进去时,两人不干别的,一起在看电视。现场没有暴力搏斗迹象,除柳树持有瘸杖外,没有发现其他暴力器械,与一般劫持现场有较大区别。女子对警察还是一口咬定自己被拐子劫持,两人便被一起带到公安分局。经分别盘问,案情基本弄清楚了,原来并非劫持人质,是一起嫖娼赖账案。当晚柳树与该暗娼嫖宿,讲定价钱三百元,凌晨柳树起身要走,暗娼抓着要钱,瘸子赖账,说没钱,有瘸杖。两人争吵,拉扯,柳树打了暗娼一杖,暗娼气愤不过,打手机就找警察,她说自己早让警察逮过,脸皮不要了。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瘸子,四肢不全还要玩女人,睡过觉了还赖账,她非让瘸子吃个大亏不可。按本地处罚规定,嫖客暗娼卖淫,逮住了各罚五千元,经常全罚到嫖客身上。该暗娼平时不看电视新闻,不读报纸,不晓得柳树什么玩艺儿,一心只想让警察痛罚瘸子,狠狠教训他一番,却不料柳树不怕。他说:“咱们就在这里等警察。”于是两人一起看电视,各守一头互不讲话像正在呕气的一对冤家男女,直到警察光临。
“人现在还在分局里。”局长报告说,“案情也还没上报。”
我知道他的意思。警察根据报案,在自己的管辖区域里抓住了一对违法人员,本来没什么大不了的,按规定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。但是这一回他们感到有些棘手,因为扣住的是柳树。柳树有何麻烦?首先该残疾人没有几个钱,肯定无法足额交付罚金,自己的罚金都交不了,别说加上暗娼的。而且他显然不打算交这笔罚金,如同他非要赖暗娼嫖资一般。警察能怎么办呢?不处罚了,放了他?会不会太便宜他了?将其拘留,关进看守所或者弄去劳教?这就更复杂。该残疾人不好侍候,他在本县城还颇有知名度,谁都知道他和他的盲妻跟齐代县长的关系,俗称“县长的人”。
所以分局长赶紧找我。他一定挺犯愁,怎么跟县长说呢?让县长管这种事,还要他这个分局长干什么?偏偏柳树身份又比较特别,“县长的瘸子”,不及时向县长报告,万一县长不高兴了,怎么办?所以还是得说,或放或罚或关,请县长作重要指示。县长不表态,起码表达一点意向吧,至少他们算是及时作了汇报。
我没含糊,也不哈哈,给他一个明确态度:“这个不必问我,你们依法办事。”
“是,是。”他有些口吃了,“我们研究一个,一个办法。”
我说行了你去吧。
他却不走。说还有情况汇报。
他说,在处理柳树案时出了个小岔子。上午的值班民警是两个年轻人,他们经验不足。柳树被拘到分局之初,在做笔录时情绪尚可,没有激烈举止。询问处理中双方开始争吵,柳树感情冲动,动作猛烈,与办案民警发生肢体冲突,幸而事前收了他的拐杖,没有酿成流血事件。两个警察把柳树就地铐起来,还扣上脚镣。柳树赖在笔录室地上不起来,说警察打人,有种就把他打死,不死的话,他出了分局就找报社,找电视台,找残联,找县长。
“他们向我汇报,我立刻换上两个人,把原先两个撤出来。”分局长说,“铐子脚镣都已经卸掉。但是柳树的情绪还是非常激动。”
他检讨,说治下民警急于结案,办案中可能确有些处置不当之处,不排除有轻微刑讯逼供行为。对此他一定认真调查,严肃处理。柳树一案从起初情况看,除嫖娼外,尚未涉嫌其他违法事项,后来虽发生与警察肢体冲突,有妨碍警察履行公务,妨碍办案等情节,考虑到其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和民警办案中的一些方法问题,可不予追究。在离开分局到县政府汇报前,他们已经准备放了柳树,罚金暂欠,今后补交。但是柳树拒绝离开,依旧大闹特闹。
“他说,他说……”
我的手机响了。分局长把话收了回去。来电话的是残联女理事长。她把她手下那些人都叫去找人,一直没找到蔡小霞。街上有人看到过盲女,说她乘一辆三轮车往城西方向去了。他们找遍城西大小角落,没有她的影子。
我说:“继续找。”
我把电话收起来,问了公安分局长一句话。
“你们跟柳树的家人说些什么了吗?”
果然。柳树被拘后,办案民警打